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1634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267号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9-19 |
厅运管局、厅航运局:
根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现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认真做好本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
1.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请厅航运局认真贯彻落实,并通过下发文件、网上公示等方式在本系统迅速传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及时清理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强化间接管理,防止监管缺失。
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等4项审批事项为本次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项,请厅航运局,厅建设处主动和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完成审批职能、审批业务的承接工作。并制定出相关下放事项的承接方案,承接方案要明确审批单位和处室、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
二、做好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的调整工作
此次改为后置审批事项中涉及到我省交通运输部门的共有3项,其中2项为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1项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为“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请厅运管局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并通知督促市县相关机构,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前置审批环节。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果。
三、请厅航运局,厅建设处于3月30前将涉及各自职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方案、取消事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贯彻落实方案报送厅法规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31日
(联系人:张宁珂 联系电话:88869027)